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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明香与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香,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06号原告:王明香,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宾馆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汝超,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沣,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香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明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香因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所在庭外就涉诉事项进行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香撤诉。案件受理费9704元,减半收取4852元,由原告王明香负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