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赵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赵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4389XXXX,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五马路六号。负责人:薛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义平,监察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令华,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花,,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被上诉人赵俊之妻。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赵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察前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在解除被上诉人李明虎劳动合同关系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未作审理,从而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程序上讲,属于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察右前旗人民法院(2015)察前民初第4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察右前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 华审 判 员 王凤兰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跃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