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魏国臣与郭昌丙、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臣,郭昌丙,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495号原告:魏国臣,男,汉族,1956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诉讼代理人:毛璐宝,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昌丙,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火车站。法定代表人:张效忠。原告魏国臣诉被告郭昌丙、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国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利,原告魏国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