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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增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增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11号罪犯郭增明,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住莱芜市莱城区。1989年12月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0月28日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4)莱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增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2015)鲁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5年4月16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对罪犯郭增明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郭增明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郭增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郭增明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增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