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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公路塘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诗榕,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9643-X。法定代表人:杨碧海,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货款330528.66元及���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号、闽F×××××号、闽F×××××号、闽F×××××号、闽F×××××号、闽F×××××号、闽F×××××号、闽F×××××号车辆的交易手续,但车辆未实际查扣。经对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许明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