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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海珍、方世文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珍,方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5373号原告:孙海珍,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方世文,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珍与被告方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方世文于2017年4月15日因病死亡,且现方世文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无法查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海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28元,退还原告孙海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