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6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海珍、方世文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珍,方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5373号原告:孙海珍,女,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方世文,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珍与被告方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方世文于2017年4月15日因病死亡,且现方世文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无法查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海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28元,退还原告孙海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