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贵德与黎伟华、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德,黎伟华,周玉平,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谢柱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37号之一原告:陈贵德,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伟华,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周玉平,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1513744-X。法定代表人:黎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华,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云,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柱宁,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贵德与被告黎伟华、周玉平、东莞市富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谢柱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全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