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龙凤山荆楚文化园有限公司、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龙凤山荆楚文化园有限公司,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74号申请人:武汉龙凤山荆楚文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茶场。法定代表人:王道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威、邹宁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平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龙凤山荆楚文化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红寨村的一宗土地(面积333335㎡)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标的51135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为申请人武汉龙凤山荆楚文化园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5113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PZPP20174201183700000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龙凤山荆楚文化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红寨村的一宗土地(面积333335㎡)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龙凤山荆楚文化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