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维功与谭桂娥、周进德、周辉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功,谭桂娥,周进德,周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566号原告:周维功,男,1976年8月19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谭桂娥,女,1963年4月24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周进德,男,1957年2月7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周辉红,男,1983年12月26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周维功与被告���桂娥、周进德、周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周维功于2017年7月3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4元,减半收取5342元,由原告周维功负担。审判员 唐建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