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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维功与谭桂娥、周进德、周辉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功,谭桂娥,周进德,周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566号原告:周维功,男,1976年8月19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谭桂娥,女,1963年4月24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周进德,男,1957年2月7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周辉红,男,1983年12月26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周维功与被告���桂娥、周进德、周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周维功于2017年7月3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4元,减半收取5342元,由原告周维功负担。审判员  唐建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