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伊敬花与逯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敬花,逯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676号原告:伊敬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九,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敬花诉被告逯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敬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元,由原告伊敬花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