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凡涛、孟庆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涛,孟庆玉,赵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孟凡涛,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庆玉,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赵爱玲,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玉、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焦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