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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宏宇诉刘吉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宇,刘吉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33号原告:刘宏宇,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吉财,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宇诉被告刘吉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宏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宇撤回对被告刘吉财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