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宏宇诉刘吉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宇,刘吉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33号原告:刘宏宇,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吉财,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宇诉被告刘吉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宏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宇撤回对被告刘吉财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