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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295号罪犯陈平,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0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陈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池刑终字第0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平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