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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戴其恩、戴大涛等与毛南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其恩,戴大涛,戴大敏,毛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戴其恩,男,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戴大涛,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戴大敏,女,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帮华,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毛南根,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申请执行人戴其恩、戴大涛、戴大敏与被执行人毛南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903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89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不动产登记表、财产查询反馈表、拘留决定书、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