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姚瀚与雷琰、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瀚,雷琰,沈媛,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25号原告:姚瀚,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雷琰,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沈媛,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杨平,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姚瀚与被告雷琰、被告沈媛、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姚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瀚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姚瀚负担。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