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廷仁与袁高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仁,袁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廷仁。被执行人:袁高明。申请执行人李廷仁与被执行人袁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62.5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