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松清与戴鹏、邵家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清,戴鹏,邵家财,李瑞,唐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陈松清,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戴鹏,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邵家财,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李瑞,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唐巍,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松清与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李瑞、唐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李瑞、唐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松清赔偿款46918.4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0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在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至今分文未偿。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各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戴鹏、邵家财、唐巍、李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四执行人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