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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怀远县公安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3000826-6。法定代表人:杨昆,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培,怀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委托代理人:王超,怀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团结桥西明亮家园小区*号楼S108-114。投资人:邱成浪。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859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对被执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执行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85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城关极客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单争气、余小雷、宋小龙、李凯、陈超、张凯等16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就让他们上网消费。以上事实有违法单位法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予以证实。综上,极客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极客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因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8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皖0321行初39号行政判决,认为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公安局作出的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8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皖03行终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1行初39号行政判决已经生效,为此,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8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公安局因被执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85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不服该处罚决定而提起要求撤销的行政诉讼,已经被判决驳回,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1行初39号行政判决已生效,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公安局作出的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8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怀远县极客网吧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许业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