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肖四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保8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军,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9********。被申请人:肖四军,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军与被申请人肖四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104财保17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邹凯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109-111号(原同润大厦)1-2层C19号房屋(建筑面积39.64平方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四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军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邹凯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大夹街109-111号(原同润大厦)1-2层C19号房屋(建筑面积39.64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四军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