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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玉成与李英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成,李英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76-1号原告:姜玉成,男,1951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权,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成与被告李英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姜玉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姜玉成减半负担2900元。审判员  于周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