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增祥与孙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增祥,孙文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358号原告:董增祥,男,汉族,住靖宇县龙泉镇。被告:孙文山,男,其他不详。原告董增祥与被告孙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董增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孙文山给付甜玉米款7130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原告董增祥与被告孙文山达成甜玉米收购合同,由被告提供种子,原告种植,成熟后由被告回收,秋后,被告陆续将玉米拉走,给付部分玉米款60000元,扣除种子后尚欠71306元始终未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董增祥不能提供孙文山明确的住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增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明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