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邮储保康支行与屈万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60号屈万军、屈万春、屈定明: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71797.63元,利息及罚息20512.51元。(2)被执行人屈万军支付诉讼费1037元,负担执行费13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代世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熊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