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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傅前东与周水华、郭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前东,周水华,郭高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346号原告傅前东,男,41岁,1975年12月5日,汉族。被告周水华,男,38岁,1978年10月13日,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郭高俊,男,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傅前东诉被告周水华、郭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前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前东以双方协商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前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傅前东承担。审判员  王占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米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