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保同与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同,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389号原告:黄保同,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上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夏元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保同与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保同诉称,原告一直在阜阳瑶海农产品市场从事红提、桃子、橙子、砂糖桔等四季水果批发业务。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生鲜水果部于2012年9月入驻阜阳瑶海农产品市场,从该市场的固定商户中统一采购各种水果,主要采购工作由被告生鲜水果部负责人李斌负责,期间,被告从原告黄保同处购买红提、桃子、橙子、砂糖桔等四季水果,双方按交货底单进行结算。2017年元月17日被告负责人李斌与原告结算该日前所欠的水果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即“本人是阜阳华联集团采购员李斌,货款未付,欠黄保同水果款玖万柒仟元整(¥97000.)欠款人阜阳华联集团采购员李斌,身份证号342601198409091039,欠款人:李斌,时间2017年元月17日(限2个月内还完)”。其后,李斌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被告以其采购部负责人李斌涉嫌犯罪而拒绝支付。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上北路45号,因此本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在阜阳市颍泉区,故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