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煜炜、吴洪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煜炜,吴洪漾,丁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762号申请执行人:刘煜炜,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祥、苏美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洪漾,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毓玲,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80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洪漾、丁毓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758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