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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飙、陶宜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飙,陶宜武,阙小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6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飙(绰号“李玲”),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2017年4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6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陶宜武(绰号“国亮”),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2001年4月1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3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阙小海,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2010年11月4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7年1月24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6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飙、陶宜武、阙小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飙、陶宜武、阙小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南昌市西湖区前进支路27号l栋2单元201室内开设一赌场,该赌场从2016年12月起,利用扑克牌以“牛魔王”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最少下注100元的金额“开花”,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渔利。被告人钟飙、陶宜武、阙小海作为该赌场股东,伙同吴某、邱某、刘某2、陈某1、陈某2(均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赌场,并参与分红获利。2016年12月20日凌晨,民警接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阙小海及其他涉赌人员,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800元。2017年3月8日,民警在南昌市建设路维也纳酒店抓获陶宜武。2017年4月5日,钟飙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飙、陶宜武、阙小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1、程某、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犯吴某、邱某、刘某2、陈某2的供述,短信、微信记录截图、被告人钟飙、陶宜武、阙小海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飙、陶宜武、阙小海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提供扑克牌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宜武、阙小海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宜武、阙小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飙、陶宜武均自愿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陶宜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三、被告人阙小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拘留一个月零四天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