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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039号原告陈婷,女,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周良,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负责人范丹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婷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