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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如冬、邱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冬,邱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如冬,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邱国华,男,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李如冬申请邱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邱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17日,本院查封邱国华名下小汽车一辆,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邱国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