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1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小霞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霞,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小霞,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郝小霞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物鑫分公司)车牌号为鄂F089**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