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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勇、曾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曾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曾德刚,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生,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曾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德刚应支付申请人黄勇案款102300元,承担执行费1434.50元。尚有102300元未执行,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德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黄勇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剑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