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子东与麻希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东,麻希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9001民初3406号原告:赵子东,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麻希福,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洪,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子东与被告麻希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子东、被告麻希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9293.2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1日,原告同学李建忠因需要用钱,请求原告帮忙解决。原告遂以自己所有的石河子市金城花园XX栋XXX号房屋为抵押,向融通典当行借款21万元。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麻希福多次派人在原告家单元门与家门张贴催要通知三十余份,并两次派社会人员侮辱原告。原告两次报警,石河子老街派出所出警。2016年4月底,被告带领三名社会青年在麻将馆闹事,且被告亲手在原告左脸、耳、太阳穴处狠狠打了一耳光,致使原告血压增高,左眼视线模糊,针扎性头痛,住院治疗十天,现已出院。2016年9月8日,在借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又派人到原告家中闹事,使原告家人不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麻希福辩称,原、被告双方确因典当借款发生过纠纷,该纠纷法院已经裁判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双方确曾发生过争执,但该争执已经公安机关调解,具体的事实应以公安机关调解协议上注明的为准。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双方均应当履行。而且双方的争执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原告不能证明其住院与双方的争执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到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照片五张,证明被告雇佣社会人员在原告房门与单元门上张贴乱七八糟的材料。被告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中仅显示有催款通知书的照片与被告有关,而被告张贴催款通知书是在原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的正当催款行为,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中三张张贴催款通知书的照片,显示其催款人为石河子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个人无关,其余两张照片无法核实其关联性,故本院对该组照片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定;2.原告为证明被告在麻将馆打了原告一巴掌,向本院提交了闫如兰、张彦兵的证言。被告质证后认为,闫如兰与原告系男女朋友关系,与原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不属实,对张彦兵的证言真实性亦不认可,认为应以法院调查的情况为准。被告为证明双方争执发生的经过及公安部门调解的结果,提交了石河子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所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向原告道歉未履行。本院为查明双发发生争执的情况以及公安处理的结果,向石河子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民警杨祎哲制作了调查笔录,杨祎哲陈述在公安机关,原告自述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用手拍了原告一下。达成协议的当时,被告已经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对该调查笔录中杨祎哲的陈述不认可,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在麻将馆发生争执的经过,原告所提交的闫如兰、张彦兵的证言与被告所提交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中的记载、杨祎哲的陈述,基本内容一致,仅对于被告手接触原告面部是”拍”还是”打”存在不一,考虑对于接触的激烈程度的判断标准不一,本院在确认上述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上,以原、被告双方均签字认可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中所记载的事实为认定依据。3.原告提交住院病案、出院证、结算单发票(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被告打原告一耳光导致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293.28元。被告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便该组证据真实,原告入院的原因为”发作性胸痛、劳力性气短、乏力10年”,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医疗费复制件说明原告的医疗费已由社保部门报销,所以不存在损害的事实。本院审查后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本院综合全案再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1日,原告以典当借款方式向被告作为总经理的石河子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借款21万元。借款到期后,石河子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派人向原告索款。2016年5月25日17时许,在石河子市五小区金城花园广场南侧棋牌室内,被告向原告索要欠款过程中,用手拍打赵子东面部一下,无伤情。事发后,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老街派出所对双方的争执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双方自愿调解;2.麻希福向赵子东赔礼道歉;3.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4.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争执。”在公安部门调解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完毕。2016年8月10日,原告以”发作性胸痛、劳力性气短、乏力10年”为由入住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在该院治疗过程中,原告提出其”左眼不适及左侧额颞部疼痛”,人民医院检查后认为其属于”左侧三叉神经痛。”2016年8月20日,原告出院。其出院主要诊断:”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其他诊断为:”冠状动脉支架植入后状态、心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很高危)、左房扩大、高血压性肾病、慢性酒精性胰腺炎(?)、左侧三叉神经痛、慢性胆囊炎、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脂肪肝。”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9293.28元,其中医疗统筹支付7374.17元、个人自付1919.11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对其三叉神经痛与被告拍打其面部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原告房门及单元门所张贴催款通知书,是石河子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向原告追讨债务所为,与被告个人无关。原告主张的2016年9月8日,被告派人到原告家中闹事,原告对此并未举证,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而2016年5月25日被告拍打原告面部的行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公安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已经在公安部门按照协议向原告赔礼道歉,依据协议,原告不再追究被告任何法律责任。退一步而言,即便无调解协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事发时原告并无伤情,事发后一个多月才住院治疗。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难以认定原告病情与被告拍打原告面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对此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子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