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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中海与宋慧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海,宋慧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980号原告:宋中海,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石军,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慧明,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海诉被告宋慧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宋中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中海负担。审 判 员  贾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敏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