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中海与宋慧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海,宋慧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980号原告:宋中海,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石军,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慧明,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中海诉被告宋慧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中海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宋中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中海负担。审 判 员 贾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 敏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