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财保189号申请人: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王涛。委托代理人:张德勤,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德恒。申请人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已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7)合仲字第0329号财产保全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中天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祥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以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