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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浙福与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浙福,陈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358号原告:林浙福,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谢亮亮,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侠,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林浙福与被告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谢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侠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上述两笔借款,原告均依约现金交付后,被告陈侠亲笔出具借款借据两份交原告收执。后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侠应偿付原告林浙福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