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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王某2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1,王某2,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王某2。。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王某1、王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李某未主动履行判决,本院于2017年1月9日扣划了将被执行人王某2甘肃秦安农商银行王尹支行营业部账号内已被冻结存款共计30217.61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李某在金融机构再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边江审判员  李万忠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