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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谷涛与艾福尧、常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涛,艾福尧,常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执90号申请执行人:谷涛,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陈家台村***号。被执行人:艾福尧,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上石桥村。被执行人:常金明,女,1986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上石桥村。申请执行人谷涛与艾福尧、常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艾福尧、常金明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偿还谷涛130000元.逾期偿还则需承担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谷涛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艾福尧、常金明名下财产,被执行人艾福尧、常金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谷涛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艾福尧、常金明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3**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孙英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