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丽菲与朱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菲,朱永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475号原告:冯丽菲,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良,原告冯丽菲的丈夫。被告:朱永强,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冯丽菲与被告朱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冯丽菲未按法律规定在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丽菲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亮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