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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恩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周玉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省红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世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吴 淼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