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肖东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肖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肖东,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启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肖东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肖东及辩护人曹启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童肖东未经指定银行和外汇交易中心许可,多次在中国银行瑞安支行营业部附近向杜某、诸某、彭某(均另案处理)、林某1等人以当天交易的欧元汇率非法收购欧元现钞,再转卖给陈某(另案处理)和一名香港男子(另案处理),从中赚钱好处费。其间,非法交易额达6000000余元人民币。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童肖东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童肖东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肖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林某2、彭某、诸某、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肖东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肖东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肖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童肖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