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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向曜坤与被告鲁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曜坤,鲁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12号原告:向曜坤,男,苗族。被告:鲁敬花,女,土家族。原告向曜坤与被告鲁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曜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现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9日被告借走原告人民币2万元,被告当时承诺同年底归还原告。2015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曜坤起诉没有提供的被告鲁敬花身份和户籍证明等信息,其提供的情况不足以使被告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法应不予受理。但本案在立案后发现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曜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原告向曜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来红审 判 员  向瑞欣人民陪审员  向 嵘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