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小兰申请执行张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兰,张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兰,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张保银,男,1989年5月1日生,住鹤壁市淇滨区。罗小兰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小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张保银的执行,经审查罗小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维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