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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献民与史之卫、孙言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民,史之卫,孙言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58-1号原告:李献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之卫,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孙言民,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李献民与被告史之卫、孙言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