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献民与史之卫、孙言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民,史之卫,孙言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58-1号原告:李献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之卫,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孙言民,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李献民与被告史之卫、孙言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