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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传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传鹤,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庆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庆元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传鹤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传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传鹤假冒杨某的身份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汪某聊天,以其家庭经济困难博取汪某同情,后又虚构其父亲因赌博欠债很多,其要帮父亲还赌债的事实,陆续从汪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2044.11元。2、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传鹤假冒杨某的身份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施某聊天,以要做施某女朋友等说法博取施某的信任,并虚构其在丽水市莲都区财富大厦君码贸易公司上班,因挪用单位公款被发现要补交公款等理由,陆续从施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5461元。3、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被告人吴传鹤假冒杨某的身份利用手机微信与林某聊天,以要做林某女朋友等说法博取林某的信任,并虚构其在丽水市莲都区财富大厦君码贸易公司上班,因挪用单位公款被发现要补交公款等理由,陆续从林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5000元。被告人吴传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吴传鹤于2017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传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吴传鹤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汪某、施某、林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复印件;诈骗数额统计清单;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传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传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传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吴传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505.11元,退赔给被害人;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