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建湖县富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陈昌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湖县富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陈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富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秀花,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高必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滨河路。被执行人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庆丰镇。法定代表人沈文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裴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昌清,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富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陈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湖县富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89.5万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利息411042.7元,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还清为止以本金89.5万元按月利率18.75‰计算),被告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陈昌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5元,减半收取6962.5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56962.5元,由被告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星源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陈昌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查封,但暂无法处置变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查封,但暂无法处置变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晓震审判员 蒋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