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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8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爱美与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美,施菊新,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515号原告:杨爱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菊新。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金文华,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爱美与被告施菊新、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杨爱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爱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美撤诉。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