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2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东莞品信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鹊福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品信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湖南省鹊福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2100号之二原告:东莞品信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昌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村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竹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省鹊福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乡千针村花园组。法定代表人:苏国辉。原告东莞品信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鹊福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偿还拖欠的加工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品信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68.05元,保全费1229.02元,合计2797.07元(原告东莞品信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品信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芬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