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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喜俊、周伟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喜俊,周伟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徐喜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伟旺,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申请执行人徐喜俊与被执行人周伟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喜俊于2017年0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伟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喜俊借款2000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本院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驻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仍无法寻得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将被执行人发布网上布控,但还没有布控效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