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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强山与叶大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山,叶大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928号原告:宋强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大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宋强山与被告叶大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宋强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大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强山的撤诉申请,符合��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强山负担。审 判 长  张义敏审 判 员  曹英旗人民陪审员  赵晓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辛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