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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二银申请执行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银,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二银,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宋文成,男,43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二银申请执行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