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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木兰与张宝俤、邱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木兰,张宝俤,邱剑云,福建通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31号原告:赵木兰,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义,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俤,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被告:邱剑云,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通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宝俤。原告赵木兰与被告张宝俤、邱剑云、福建通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后,因三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裁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木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9.82元,减半收取为559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木兰负担。审 判 长  伍晖仪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玉琳 来源: